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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业团队创始人协议

约定上海初创团队的分工、公司设立前费用、知识产权和拟议股权安排。

适用法域: 中国大陆(上海市示例地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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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提示: 本示例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使用前,请根据实际情况核实中国大陆现行法律、强制性规定、审批或备案要求及签署手续。具体事项应咨询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国大陆法律专业人士。

创业团队创始人协议(中国大陆示例)

创始团队成员: 林可(产品)、陈立(技术)、周敏(运营) 团队计划设立一家提供供应链软件的有限责任公司。公司成立前,本协议仅约束签署人之间明确列出的保密、费用和知识产权协作义务,不代表公司已成立或任何成员已取得登记股权。拟议股权比例为林可45%、陈立35%、周敏20%,最终须经各方确认并写入公司章程、股东名册和依法办理的登记文件。

各成员按附件投入时间、技能或已核准费用,未经全体书面批准,不得以团队名义借款、担保、雇人或签订长期合同。公司设立时,应由公司依法承接可转让的项目资产、合同和权利;涉及发明创造、作品或第三方代码的权属须逐项核查并签署必要文件。

产品决策以每周会议记录为准,预算外支出超过人民币20,000元须三人书面批准。成员离队时,交回资料和设备,结清已批准费用;股权转让或退出按正式章程及法律程序办理,不适用未经公司批准的自动没收条款。任何股权激励、归属或回购机制须另行审查其合法性和税务影响。

适用与签署说明

本示例中的主体、日期、金额和事项均为虚构,以中国大陆法律为背景、上海市为示例地点。实际履行地、主体资格、行业许可、公司章程、审批备案和强制性规定均须另行核实;不得以本示例排除法定责任或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签署前应按真实交易修改全文及附件,并由双方妥善留存。本示例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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