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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限独家合作协议

将上海渠道独家安排限定于明示产品、区域和期限,并设置经营合规边界。

适用法域: 中国大陆(上海市示例地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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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提示: 本示例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使用前,请根据实际情况核实中国大陆现行法律、强制性规定、审批或备案要求及签署手续。具体事项应咨询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国大陆法律专业人士。

有限独家合作协议(中国大陆示例)

供货方: 上海青禾家居有限公司 渠道方: 上海北岸零售有限公司 供货方仅在2026年11月至2027年4月期间,就附件所列三款产品,在上海市徐汇区指定线下门店向渠道方提供有限独家销售权。独家范围不包含其他产品、线上平台、政府采购或供货方既有客户。渠道方须达到每月最低采购量并按时结算;未达到时,供货方可书面通知并给予30日补救期后取消独家。

双方分别自主决定各自销售价格,不得借独家安排限制转售价或分割客户、地区。双方应审查安排是否涉及反垄断或其他竞争法风险;若需要调整,应及时缩小范围或终止限制。供货方可为产品质量、召回及法规合规履行必要职责,但不得利用该职责干预渠道方无关商业决策。

渠道方按真实销售情况提交月报,避免提供无关个人信息。双方对未公开销售数据保密,并限制员工访问。协议终止后,未售库存按附件约定协商处理,渠道方停止使用供货方商标及宣传物料;已发生的付款、质量和消费者售后责任继续依法处理。

适用与签署说明

本示例中的主体、日期、金额和事项均为虚构,以中国大陆法律为背景、上海市为示例地点。实际履行地、主体资格、行业许可、公司章程、审批备案和强制性规定均须另行核实;不得以本示例排除法定责任或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签署前应按真实交易修改全文及附件,并由双方妥善留存。本示例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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