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识产权许可合同(中国大陆示例)
许可方: 上海青禾精密技术有限公司 被许可方: 上海澄海设备有限公司 许可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,许可被许可方为生产附件所列的“QH-20”设备而使用指定技术图纸、工艺说明和质量检查表。许可性质为非独占、不可转让、不可再许可;授权地域限于中国大陆,使用目的不得扩展到其他产品或关联企业。涉及专利、软件著作权、技术秘密或商标的权利应分别在附件标明权属、编号和授权范围。
许可方负责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当前版本资料和必要培训,被许可方应限制访问人员并执行安全保管。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,不得向外部供应商披露技术秘密;为履行本合同确需披露的,应先确保供应商承担保密义务。被许可方不得对外声称获得超出合同范围的认证、独家权利或产品背书。
许可费为人民币15万元,按签约和交付节点支付;许可方应依法开票。双方应明确成果改良和反馈意见的归属,不得以“所有改进”概括转让未识别的权利。期满或解除后停止新增使用,销毁或返还保密材料;依法留存的证据副本继续受保密条款约束。
适用与签署说明
本示例中的主体、日期、金额和事项均为虚构,以中国大陆法律为背景、上海市为示例地点。实际履行地、主体资格、行业许可、公司章程、审批备案和强制性规定均须另行核实;不得以本示例排除法定责任或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签署前应按真实交易修改全文及附件,并由双方妥善留存。本示例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