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业限制竞争条款协议(中国大陆示例)
甲方: 上海青禾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: 上海北岸技术有限公司 双方仅就共同开发的“青禾测控模块”项目约定有限的项目保护。自本协议生效起至项目终止后六个月内,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披露且仍受法律保护的非公开项目资料,为附件列明的两家直接竞争客户复制同一套定制方案。该限制不禁止乙方开展一般行业业务、服务其他客户或使用其独立开发的技术。
限制适用的客户、产品、地域、期限及例外须在附件逐项明确,且以实现正当商业利益所必要的最小范围为限。双方应审查该约定是否构成排除、限制竞争或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;如有风险,应缩小或删除相应条款,不以合同约定规避竞争法律。各方继续遵守独立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义务。
违约一方应及时停止相关行为并协商补救;可主张的损失须与违约有因果关系且依法证明。任何救济不限制法定举报、监管调查或依法提出意见的权利。本条款仅保护明确列出的项目利益,不构成对市场、价格、客户或员工的全面封锁。
适用与签署说明
本示例中的主体、日期、金额和事项均为虚构,以中国大陆法律为背景、上海市为示例地点。实际履行地、主体资格、行业许可、公司章程、审批备案和强制性规定均须另行核实;不得以本示例排除法定责任或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签署前应按真实交易修改全文及附件,并由双方妥善留存。本示例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