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人保证合同(中国大陆示例)
债权人: 上海澄海设备有限公司 债务人: 上海远川制造有限公司 保证人: 李明 保证人仅就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6年10月15日签署的设备采购合同项下,最高人民币300,000元的到期付款义务提供保证。主合同编号、价款、交付节点、违约责任及变更情况应完整附后;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重大加重,不当然扩展保证范围。
双方明确选择连带责任保证。保证范围包括上述本金、依法可主张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,但不包括未写明的其他交易。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;如主债务期限变更,应依适用法律及书面约定重新确认。保证方式、范围及期间应以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核验,不能仅凭标题推定。
债权人应按主合同向债务人发出付款通知,并在法律规定及约定期限内依法主张保证责任。保证人有权取得主合同、对账单和催告记录。任何免责、展期、债务转移和保证责任变更均应按法律要求取得书面同意。本示例不涉及配偶共同财产或公司担保授权,相关问题须另行审查。
适用与签署说明
本示例中的主体、日期、金额和事项均为虚构,以中国大陆法律为背景、上海市为示例地点。实际履行地、主体资格、行业许可、公司章程、审批备案和强制性规定均须另行核实;不得以本示例排除法定责任或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签署前应按真实交易修改全文及附件,并由双方妥善留存。本示例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