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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考核沟通函

就上海员工试用期表现进行评估沟通,不以单方函件延长法定试用期限。

适用法域: 中国大陆(上海市示例地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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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提示: 本示例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使用前,请根据实际情况核实中国大陆现行法律、强制性规定、审批或备案要求及签署手续。具体事项应咨询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国大陆法律专业人士。

试用期考核沟通函(中国大陆示例)

致: 李然 用人单位: 上海澄海软件有限公司 公司拟于2026年11月8日与您讨论试用期内的岗位目标和工作支持。当前待核对事项包括测试报告完整性及缺陷复现记录,具体任务和评价标准见附件。您可提前提交说明、已完成成果或认为缺少的培训资源。

本函不延长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。试用期长度、次数和适用条件须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,任何超出法定上限或重复约定的安排无效风险较高。公司不得以“延长考核”名义单方延长试用期限、降低工资或推迟法定权益。

主管应基于明确的录用条件和客观证据作出评估,并向您说明结果和理由。若公司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,须核实法定条件并依法说明理由和履行程序,不得只凭本函或主观印象作出决定。双方可签署会议记录,但签名仅确认收到或讨论,不应被解释为承认未核实事实。公司应保存相关岗位要求、培训记录和评估依据供双方核查。

适用与签署说明

本示例中的主体、日期、金额和事项均为虚构,以中国大陆法律为背景、上海市为示例地点。实际履行地、主体资格、行业许可、公司章程、审批备案和强制性规定均须另行核实;不得以本示例排除法定责任或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签署前应按真实交易修改全文及附件,并由双方妥善留存。本示例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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