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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性裁员程序说明及沟通函

为上海企业说明经营性岗位调整的拟议程序,不将个别岗位取消误作自动解除依据。

适用法域: 中国大陆(上海市示例地点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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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提示: 本示例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使用前,请根据实际情况核实中国大陆现行法律、强制性规定、审批或备案要求及签署手续。具体事项应咨询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国大陆法律专业人士。

经济性裁员程序说明及沟通函(中国大陆示例)

致: 相关员工 用人单位: 上海北岸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正在评估因仓储业务持续收缩而调整人员配置。本函仅说明拟议方案和意见征询安排,不是对任何个人作出的解除决定。公司应在作出决定前核实经营事实、替代方案、受保护员工情形、岗位空缺和协商记录,并由专业人员审查适用法律。

若拟议属于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,公司须先确认法定人数门槛和适用事由,并依法履行提前说明、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;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法律要求优先留用。不得用“业务调整”标签绕开法定程序,也不得将员工因怀孕、患病或其他法定保护情形列为不当对象。

员工可于2026年11月5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意见、替代岗位建议或家庭负担等依法相关信息。公司将记录每项意见及处理结果,必要时个别协商岗位调整、培训或其他方案。任何解除决定、经济补偿、工资和社保结算均须依法核算并另行送达正式文件。

适用与签署说明

本示例中的主体、日期、金额和事项均为虚构,以中国大陆法律为背景、上海市为示例地点。实际履行地、主体资格、行业许可、公司章程、审批备案和强制性规定均须另行核实;不得以本示例排除法定责任或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签署前应按真实交易修改全文及附件,并由双方妥善留存。本示例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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