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东借款协议(中国大陆示例)
出借股东: 周敏 借款公司: 上海澄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出借股东同意向公司提供人民币500,000元,用于支付已批准的云服务和设备采购费用。公司应依章程和内部权限完成借款审批,披露关联关系并保存决议、到账凭证及会计记录。本借款不自动增加注册资本、股权比例或表决权,也不得替代依法应履行的出资义务。
款项到账日为2026年11月5日,期限至2027年5月5日,年利率3.2%,按实际未偿本金和约定方式计息。双方确认该安排须符合适用法律和监管要求;利率、费用及任何违约金不得超过法律允许范围。公司可提前还款,但须提供书面对账单并支付已产生的合法利息。
到期前公司应提供资金计划,届期偿还本金和利息。公司发生重大财务风险时,出借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因股东身份扩大;双方不得通过本协议损害公司债权人或规避资本制度。若公司进入清算、破产或重整程序,债权顺位由法律决定,本协议不构成优先清偿承诺。
适用与签署说明
本示例中的主体、日期、金额和事项均为虚构,以中国大陆法律为背景、上海市为示例地点。实际履行地、主体资格、行业许可、公司章程、审批备案和强制性规定均须另行核实;不得以本示例排除法定责任或他人依法享有的权利。签署前应按真实交易修改全文及附件,并由双方妥善留存。本示例仅供一般信息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